【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認定辦法
發布日期:2021-03-12 14:49 文章來源:江夏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管理,按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有關要求,統一申請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認定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關于申請主體和條件的認定
(一)我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新就業職工本人為申請人,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申請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全體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二)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申請條件按照《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市房管部門公布的年度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住房資格條件執行。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不再要求其具有穩定工作。
(三)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應具有我市城鎮非農業戶口,共同申請人可以是我市城鎮戶口(包括農業和非農業,下同),也可以是具有我市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包括未辦理居住證、但與撫養人共同在本市生活的未滿16周歲子女)。
新就業職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或持有《武漢市居住證》。
大學畢業生戶口掛靠在本市工作單位或者人才中心的,可以視作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
(四)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共同申請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請人可認定為申請人。
共同申請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應提交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相關材料,并承諾對被監護人在承租期間的行為及其后果承擔完全責任。
二、關于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人口的認定
(一)經認定的申請家庭人口應為共同申請人。一般情況下,共同申請人既應作為分攤人口,也應作為保障人口。
作為分攤人口的,其住房和收入應計算分攤;作為保障人口的,發放租賃補貼或租金補貼時應計算其補貼金額。
(二)和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且共同在本市生活的以下人員,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雙亡或均長期不在本市且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經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成員。
申請家庭人口的認定原則上應以戶口簿為準。符合上述條件、但不在同一個戶籍上的,也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
(三)單身居民是指年滿28周歲的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以及年滿18周歲且未婚的孤兒。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同戶籍其他人員不認定為其申請家庭人口。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家庭可以單獨申請,同戶籍其他人員不認定為其申請家庭人口:
1、申請人及其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盡管與其父母或其他親屬在同一個戶籍上,可以作為自然家庭單獨申請;
2、達到28周歲的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可作為單身居民單獨申請;
3、子女已經成家或年滿28周歲,父母可作為自然家庭單獨申請。
符合以上情形,但仍選擇與同戶籍其他人員一同申請的,則按照本條上一款規定認定。
(五)不在本市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員(一年中連續六個月不在我市居住),不能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作為共同申請人,且只能作為分攤人口,不能作為保障人口:
1、外地大專院校在讀學生;
2、現役軍人;
3、服刑人員;
4、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與撫養人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外工作生活的父母。
屬于上述情形的共同申請人在返回本市工作、生活或刑滿釋放后,可認定為保障人口。
(六)一個家庭限租限購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原保障家庭由于子女婚姻、生育原因增加家庭成員的,符合申請條件的新增自然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原保障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參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收入和住房計算分攤,認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人口,原保障家庭其他成員另行核定保障資格和層次;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參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收入和所占住房份額面積計算分攤,不重復認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人口。
(七)婚姻及單身狀況以民政部門制發或出具的證件或證明為準。對于1949年10月1日前已結婚、無法提供結婚證明的夫妻,戶口簿上已明確標注夫妻關系的,可不出具結婚證書。
三、關于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的認定
(一)申請家庭現有住房,包括家庭全體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自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解困房,以及已實施房改的公有住房等。公有住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未予退還的宗教產住房和部隊公寓住房按公有住房認定。
(二)現有住房不僅包括房屋產權登記于共同申請人名下的各類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也應認定為申請家庭的現住房:
1、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已簽訂商品住房購買合同并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住房;
2、原房屋被征收、已簽訂協議所涉安置住房;
3、其它實際已歸共同申請人所有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的住房(如遺產繼承、離婚分割、受贈等)。
(三)下列住房不認定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1、租住或借住的他人住房(包括他人轉租的公有住房);
2、所居住的臨時搭蓋待拆除房屋、單位辦公經營用房或集體宿舍;
3、共同申請人在我市新城區的農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
4、雖歸屬于共同申請人名下,但已滅失、已納入房屋征收范圍并簽訂房屋征收協議的住房;
5、新就業職工工作單位在中心城區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新城區擁有的住房。
(四)申請家庭的現有住房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屬于承租公有住房的,按《公有住房租約》上注明的計租使用面積乘以1.25系數換算成為建筑面積;屬于自有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權證》或相關權屬證明上注明的建筑面積計算。
(五)共同申請人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產生所涉房屋產權繼承的認定,應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準。如未進行產權分割和登記,也沒有相應已生效司法判決的,則認定房屋全部建筑面積歸屬于該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故意不辦理產權分割和登記,且未主動反映相應情況的,應認定為隱瞞申報信息,騙取租賃資格。
如其居住在該處住房或戶籍地址為該處住房,受理申請時,社區和街道應要求該處房屋明確權屬后再予受理;如在受理申請時無法掌握有關事實,但在核實及公示階段掌握了有關事實的,應要求該處房屋明確權屬后再予審核。
(六)申請人應主動全面提供本人的現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并確保其真實有效性。
區房管部門主要通過房地產管理信息系統核查申請家庭全體共同申請人名下自有住房,并核實其承租直管公房的情況。
社區及街道在受理申請和初審時,應根據區房管部門反饋的申請家庭現住房情況初次篩查結果進行核實,同時還應調查核實申請家庭的現居住情況,以及戶籍地址(含本市范圍內的戶籍遷入遷出地址)所涉及住房產權歸屬與本人的關系。
共同申請人工作單位應配合提供其單位住房分配情況。
(七)相應證明材料由申請家庭在提出申請時一并提供,由街道辦事處在資格初審環節調查核實:房屋已經拆除的,應提供征收協議或由社區提供拆除證明;屬于單位公房的,應由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已經交易的,提供交易證明;屬于租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借住證明;戶口掛靠的,由戶政管理部門證明;由于年代久遠無法提權或使用權交易記錄的,申請人應具結說明原因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新就業職工學歷和工作情況的認定
(一)新就業職工申請人應具有大學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六年。其中學歷應為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年限從其畢業并取得最高學歷的時間起算。
(二)新就業職工申請人須具有穩定工作,即與用人單位簽訂了1年以上固定勞動(聘用)合同(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為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勞動合同原則上應到勞動部門備案或審核。如未備案,但簽訂勞動部門制發的格式合同的,也可認定符合相應條件。合同期限應不少于1年,并且自受理申請之日到勞動合同聘用結束時間不少于6個月。
由于工作性質原因,無法提供勞動合同,但有選舉及任命證書或聘書的,可以視作簽訂勞動合同,任期或聘用期限視作合同期限。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可以是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
個體經營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或派駐機構不認定為符合相應條件。
五、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各新城區和開發區可根據本區實際參照執行。
六、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市原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認定有關政策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