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服務辦事指南
發布日期:2021-11-16 15:05 文章來源:江夏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武政規[2020] 3號)規定,制定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流程如下:
一、申請審核
(一)城鎮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
符合本市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應持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本人身份、資質的證件,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含鄉鎮人民政府,下同)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表(城鎮困難家庭)》。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所在街道辦事處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選擇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的家庭(不含有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家庭),應提交房屋租賃合同;申請家庭屬于承租公有住房的,應提交《公有住房租約》。
2.街道辦事處初審及公示
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時,應當查驗并收取.上述申請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經辦人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確認申請資料齊全后,組織工作人員通過信息比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房產和收入狀況,就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申請人家庭房產、收入情況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退回申請資料,并向其出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意見書》(以下簡稱《審核意見書》),告知未通過初審的原因;經初審,申請人家庭房產、收入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人家庭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或者現工作單位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舉報、投訴的,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工作人員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舉報、投訴情況屬實的,街道辦事處應退回該申請人家庭的申請資料,并向其出具《審核意見書》,告知未通過初審的原因。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經辦人應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表(城鎮困難家庭)》相應欄目填寫初審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意后蓋章,連同申請資料一并報送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3.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復審房產情況
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及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房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復審意見。
經復審,申請人家庭房產情況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向申請人家庭出具《審核意見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家庭房產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經辦人應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表(城鎮困難家庭)》相應欄目填寫復審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意后蓋章,連同審核資料一并轉同級民政部門。
4.區民政部門復核收入情況
區民政部門自收到審核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收入水平進行復核,并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表(城鎮困難家庭》相應欄目填寫復核意見,連同審核資料一并反饋同級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民政部門已委托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審批的,以街道辦事處認定意見為準。
申請家庭及其成員的收入認定,不考慮家庭財產,不計算家庭成員的贍(撫、扶)養收入。其中,本市低保家庭或者A類支出型貧困家庭可以直接認定為低于低保標準;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或者B類支出型貧困家庭直接認定為低于低收入水平。
5.公示及核準發證
申請人家庭房產和收入等情況均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舉報、投訴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反饋至其所在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作人員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舉報、投訴情況屬實的,取消該申請人家庭公租房申請,并向其出具《審核意見書》,說明理由。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準申請人家庭的公租房保障資格,發放《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明》。
(二)無房新就業職工
1.申請
(1)符合條件的無房新就業職工應當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表(無房新就業職工)》。
(2)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申請公租房保障的無房新就業職工情況進行核對匯總,填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匯總表》,并提交本單位注冊登記資料。
用人單位在核對匯總后應將本單位申請公租房保障的無房新就業職工基本情況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在確認申請信息真實無誤后,將上述申請資料一并報送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辦事處。
2.街道辦事處初審及公示
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時,應當查驗并收取上述申請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經辦人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跨轄區協助調查、信函索證時間不計其內),組織工作人員對用人單位所遞交的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確認申請資料齊全后,通過信息數據共享方式對申請人的戶籍、房產、學歷、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信息進行初審。
經初審,申請人不符合無房新就業職工公租房保障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退回申請資料,并向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審核意見書》,告知該申請人未通過初審的原因:申請人符合無房新就業職工公租房保障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其所在社區或者現工作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舉報、投訴的,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工作人員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舉報、投訴情況屬實的,街道辦事處應退回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并向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審核意見書》,告知該申請人未通過初審的原因。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經辦人應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表(無房新就業職工)》相應欄目填寫初審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意后蓋章,連同申請資料-并報送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3.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復審及公示
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及審核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房產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復審意見。
經復審,申請人的家庭房產情況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向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審核意見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的家庭房產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舉報、投訴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反饋至其用人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作人員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舉報、投訴情況屬實的,取消該申請人公租房申請,并向其所在單位出具《審核意見書》,說明理由。
4.核準發證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準申請人的公租房保障資格,發放《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明》。
二、資格復核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復核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結合本區實際,會同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制定本區資格復核計劃,組織開展資格復核工作。
(一)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下達資格復核通知
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按本區資格復核計劃安排,下達資格復核通知,確定不超過30日的資格復核申報期限,并于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租房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二)公租房保障家庭進行資格申報
1.公租房保障家庭應當在戶籍、家庭人口、婚姻、房產、收入等信息發生變化后,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申損變化后的相關信息。
2.公租房保障家庭應當在收到資格復核通知后的規定申報期限內,主動申報保障家庭相關情況,配合所在轄區政府部門開展資格復核工作。
3.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家庭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準予續租。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退出配租房屋。
(三)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組織開展資格復核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自收到公租房保障家庭資格申報材料后,組織工作人員對公租房保障家庭所遞交的復核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并通過信息比對、調查訪問等方式調查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房產狀況,就公租房保障家庭是否仍符合保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后轉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
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區民政部門分別就公租房保障家庭房產狀況、收入狀況是否仍符合保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針對專項工作檢查、審計,以及群眾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渠道反饋的信息和相關情況,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參照上述工作流程組織開展調查復核工作。
(四)資格復核結果認定
經資格復核后公租房保障家庭房產和收入等情況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延續該公租房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資格;若該保障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對其保障檔次做出相應調整,同時出具《資格復核結果通知書》,說明理由。經資格復核后公租房保障家庭房產和收入等情況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終止其保障狀態,并向其出具《資格復核結果通知書》,說明理由。
(五)拒不配合資格復核工作的處理情形
保障家庭拒不配合資格復核工作的,視為不符合保障條件,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中止其保障狀態,發放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于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已配租的保障家庭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并記入保障家庭誠信檔案。中止時間超過3個月的,所持資格證明失效,不再享受本市城鎮住房保障。
復核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偽造相關證明等情況的,終止其保障狀態并記入保障家庭誠信檔案,申請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三、誠信檔案
公租房保障家庭實行“一戶一檔”的檔案管理制度,自保障資格審核通過后同步建立誠信檔案,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對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信用信息及失信行為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