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復決〔2023〕220號
發布日期:2024-03-19 11:27 文章來源:江夏區司法局??????????????????????????????????????????????????????????????????
武 漢 市 江 夏 區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 ?? ??夏政復決〔2023〕220號?
申請人:鄭某。
被申請人:武漢市江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武漢市江夏區紙坊街沙羨街30號。
法定代表人:汪瑞銘,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決定,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于2024年1月9日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為違法,責令限期告知是否決定立案。
申請人稱:2023年8月13日,被申請人收到其郵寄的投訴舉報信后一直未告知是否立案,存在程序嚴重超期違法,申請人不服,遂提起復議。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在2023年8月14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武漢某公司的投訴舉報信,反映購買的武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丁鍋巴”,配料標注“雞精”違反法律規定,要求組織調解,并對武漢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5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投訴事項,8月18日,被申請人到該公司現場檢查,經查,武漢某公司證照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現場發現有申請人反映的包裝材料,8月24日,該公司提交情況說明并書面表示針對所投訴事項的賠償要求拒絕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終止調解決定,并于8月30日將調解情況及結果通過信函告知了申請人。
經全面審查相關證據,該食品包裝根據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SB/T 10371-2003《雞精調味料》,應標注為“雞精調味料”,武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丁鍋巴”配料表中標注為“雞精”,屬于標注名稱不規范,被申請人對武漢某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鑒于武漢某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8月30日,被申請人通過信件向申請人就其舉報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了回復告知。
另通過調查,申請人于2023年9月8日行政復議申請書(153號)中認為我局未作出中止調解,而直接終止調解。說明被申請人郵寄的回復件申請人已經收到。同時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答復書(153號)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不予立案審批表》、《關于鄭某投訴舉報武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丁鍋巴”標簽問題的回復》、郵件交寄單等。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1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鄭某的投訴舉報信,反映武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丁鍋巴”,配料標注“雞精”違反法律規定。2023年8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鄭某。2023年8月18日,被申請人前往武漢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武漢某公司證照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現場發現有申請人反映的包裝材料。被申請人認為案涉食品包裝根據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SB/T 10371-2003《雞精調味料》,應標注為“雞精調味料”,而武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丁鍋巴”配料表中標注為“雞精”,屬于標注名稱不規范。2023年8月24日,被申請人對武漢某公司下達夏市監責改字〔2023〕04080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鑒于武漢某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8月30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4日,被申請人將《關于鄭某投訴舉報武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丁鍋巴”標簽問題的回復》郵寄給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信及郵寄單;
2.申請人提供的案涉食品的購物發票及外包裝照片。
3.被申請人提供的武漢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現場筆錄和案涉食品整改后外包裝照片;
4.被申請人提供的夏市監責改字〔2023〕04080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關于鄭某投訴舉報武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丁鍋巴”標簽問題的答復》、《不予立案審批表》及郵件交寄單。
本機關認為:
被申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告知了申請人鄭某對舉報事項是否決定立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13日收到申請人鄭某的投訴舉報信,經過審查,認為武漢某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8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3年9月4日,被申請人將《關于鄭某投訴舉報武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丁鍋巴”標簽問題的回復》郵寄給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對舉報的處理符合上述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鄭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