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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復決〔2024〕144號

發布日期:2024-10-24 15:29   文章來源:江夏區司法局

武 漢 市 江 夏 區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夏政復決〔2024〕144號

申請人:藍某。

被申請人:武漢市江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紙坊街沙羨街40號。

負責人:汪瑞銘,局長。

申請人藍某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6月25日予以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情況復雜,本機關決定延期三十日。因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武漢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本人因為生活所需于2024年5月16日在拼多多(某專賣店)店鋪,購買了Wanpy頑皮貓咪零食貓條活力森林營養增肥泥罐頭成幼貓吸條(6.9元),到貨后發現存在欺詐消費者虛假宣傳的問題。該網店銷售頁面有宣傳發布功效為:富含各種氨基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此行為屬于虛假宣傳,已然構成了欺詐行為。我通過12315APP反饋到被申請人處,但被申請人并未妥善處理該案,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內容適當。2024年5月19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藍某舉報投訴,稱其于2024年5月16日在拼多多網店(某專賣店)處購買了“Wanpy頑皮貓咪雞肉味貓條”,該產品宣傳富含各種氨基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要求依法查處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5月20日15:21,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投訴事項及舉報內容并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經查,被投訴主體武漢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證照齊全。當事人在拼多多網店某專賣店銷售寵物食品,申請人所舉報產品“Wanpy頑皮貓咪雞肉味貓條”宣傳頁面有“羊奶富含各種氨基酸”的宣傳用語,經查看產品配料含有全脂羊乳粉0.5%,該宣傳用于是對所添加羊乳粉的描述,當事人在該產品宣傳中未能準確表達其功能宣稱,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由于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關于申請人要求當事人賠償的請求當事人拒絕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告知申請人通過訴訟等其他途徑解決。6月14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就該案件辦理情況進行了回復。被申請人對該案件的投訴舉報處理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程序合法,無不當之處。

二、針對申請人的異議和理由,被申請人說明如下。針對復議申請人關于要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新做出處理的復議請求,說明如下:當事人對所銷售商品的功能宣稱不夠準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已對當事人被舉報行為的違法性質做出了認定,立案與否與當事人不具有利害關系,且已告知其可通過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該行為未侵犯其合法權益,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七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之規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具有復議申請資格。

被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撤銷該行政行為并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藍某稱,其于2024年5月16日在拼多多“某專賣店”店鋪購買了由武漢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以下簡稱武漢某公司)的Wanpy頑皮貓咪雞肉味貓條,認為該產品宣傳富含各種氨基酸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要求依法查處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申請人于同年5月19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當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5月20日,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申請,并于5月23日前往武漢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查驗了該公司營業執照、供貨商“煙臺中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飼料生產許可證、進貨票據及檢驗報告等證照材料,并當場查看了該店鋪網頁發現,確實存在產品宣傳未能準確表達其功能的違法行為,該公司立即整改,刪除了網頁上不規范的宣傳語。后武漢某公司于6月11日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表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審批,并于6月14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回復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提交的全國12315平臺投訴詳情頁面截圖、產品外觀照片、商品網頁截圖、購買頁面截圖;

2.被申請人提交的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現場筆錄、情況說明、營業執照、飼料生產許可證、證明、電子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測結果報告、通話錄音、店鋪網頁截圖。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是否合法。

一、關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處理是否合法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9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并于次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投訴。因武漢某公司于6月11日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終止調解,并于6月14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回復申請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二、關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處理是否合法

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2024年5月1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于5月23日前往武漢某公司現場調查,于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6月14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回復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了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舉報后,立即對武漢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案涉公司亦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供貨商“煙臺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飼料生產許可證、進貨票據及檢驗報告等證照材料。現場檢查過程中,被申請人發現該公司網頁宣傳語存在不規范用語的違法行為,該公司當場刪除該宣傳語,自行整改。鑒于武漢某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武漢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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