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復決〔2024〕173號
發布日期:2024-10-24 15:32 文章來源:江夏區司法局武 漢 市 江 夏 區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夏政復決〔2024〕173號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分局廟山派出所,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江夏大道66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6日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于7月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7月10日依法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后因案件復雜,本機關決定延期三十日。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報案立案調查處理。
申請人稱:2024年7月2日,本人的母親去找物業升級4棟1單元的門禁卡,但物業稱必須出示房產證才能升級門禁卡,我提供了我的購房合同及發票、身份證信息,但物業說必須出示房產證才行,于是我和物業發生了爭執。當天我和物業經理前往廟山派出所進行調解,我向物業經理提供了我4棟1單元203房的購房合同、發票以及身份證信息,但物業經理說我們這個購房合同是很久以前的,說通過身份證信息查詢了這個房子并不在我、我妻子以及我父親的名下,物業說這個房子并不是我家的。當時物業經理還把查詢的其他業主名下房產資產信息給警察看了,說是物業委托律師去查詢的,但我認為這是嚴重侵犯了我的隱私權。7月3日,我帶著我的購房合同、發票以及身份證去了江夏市民之家,咨詢了工作人員,其告訴我只要手續齊全,交錢就可以辦理房產證。隨即,我向廟山派出所報警,因為物業不給我升級門禁卡,導致我父母不能自由回家,已經嚴重干擾了我父母的正常生活。在此過程中,我也撥打12345市長熱線反映情況,后來房管局物業科的工作人員到了物業辦公室解決此事。我把我的房產資料給工作人員看了,其當場告知物業經理這個房子是我家的,要求物業必須給我辦門禁卡。后來,物業經理才同意給我辦理4棟1單元的門禁卡升級。我認為,我們業主的身份證信息在物業都有存檔,物業經理很容易調取我們每一位業主的身份信息,這樣的事情太恐怖了。他一個物業經理憑什么可以隨意通過身份證信息調查我們業主名下的房產資產信息,物業說是委托律師查詢的,但我也查閱了相關法律條例,律師并不是萬能的,律師的權利也受到約束,律師必須有法院的授權才能去調查個人名下的房產,在沒有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違規調查了個人名下的房產,隨意給物業看,還對我誹謗,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公安機關應當要重視這種嚴重違規違法行為,應當立案調查。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4年7月3日,被申請人接申請人報警,稱物業通過律師查詢了申請人及其父親、老婆名下的房產信息,被侵犯隱私。被申請人接警后,迅速開展調查,通過聯系物業負責人了解到,系物業負責人委托律師通過合法手續在市民之家調取的相關人員的房產信息,并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調取的武漢市房屋信息查詢單。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報稱的被物業侵犯隱私,因物業系用合法手段從相關行政部門調取,應屬于民事糾紛或其他行政部門未依法行政,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建議申請人向江夏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實物業調取其房產信息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或者直接向江夏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陳某系武漢市江夏區經濟開發區陽光大道某小區的業主。2024年7月3日,申請人陳某前往被申請人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分局廟山派出所(以下簡稱廟山派出所)報警稱,某小區物業經理調取了申請人的房產信息,侵犯了其隱私權。被申請人接處警后,于當天上午向申請人作《詢問筆錄》。后經被申請人調查,某小區物業稱其系委托律師通過合法手續在職能部門調取了相關人員的房產信息,并提交《武漢市房屋信息查詢單(房屋登記)》《武漢市房屋抵押記載信息單》,均加蓋“武漢市江夏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注明“用于訴訟取證”。被申請人認為并不存在申請人所稱被某小區物業侵犯隱私,且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遂于7月6日向申請人出具了《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申請人于當日簽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提供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2.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武漢市房屋信息查詢單(房屋登記)、武漢市房屋抵押記載信息單。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出具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合法、合理。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2024年7月3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報警,稱某小區的物業侵犯了其隱私權,要求被申請人立案調查。經過被申請人調查處理,案涉小區物業提交的《武漢市房屋信息查詢單(房屋登記)》《武漢市房屋抵押記載信息單》可以證實其系通過合法手續從相關行政部門調取,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應屬民事糾紛或其他行政部門未依法行政。依據上述規定,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報案人,故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